西安曲江公租房申请政策(原文)
一、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
(一)保障对象
1.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(以下简称“区内职工”)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(1)区内用人单位是指,注册地或财税关系在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。
(2)区内职工是指,在西安曲江新区有稳定职业,与区内用人单位存在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关系。
2.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应以个人或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。申请人应为区内职工,且年满18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,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。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配偶及子女(子女为不满18周岁或本科及本科以下在读的在校学生)。
3.已婚的区内职工,不与配偶在西安市共同居住的,其配偶及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。
(二)相关要求
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,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住房标准
在西安市范围内,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(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文件调整),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。
已婚的区内职工,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,现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。
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:
(1)西安市私有住房(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);
(2)西安市承租的公有住房(直管公房、自管公房);
(3)西安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,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;
(4)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。
2.收入标准
自提出申请上月起,前12个月内,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(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文件调整),两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10%,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%。
3.资产标准
(1)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的,总价不超过规定标准(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文件调整);
(2)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,注册(参股)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(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文件调整)。
4.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,或正在申请任何形式住房保障的人员不满足保障要求。
(三)申请资料
1.《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》;
2.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;
3.申请家庭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;
4.所在用人单位提供:营业执照、法人登记证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;
5.劳动(聘用)合同,或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(工作证明需说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);
6.婚姻状况证明(已婚的,提供结婚证;离异的,提供离婚证、法院民事调解书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;丧偶的,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);
7.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;
8.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,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书;
9.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,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、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;
10.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;
11.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;
12.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本条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;属证件、证书、合同或票据的提交复印件,并提供原件核查;属单位证照的,提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。
(四)审核程序
1.申请:用人单位作为受理单位,负责接收申请人相关材料。
2.受理:受理单位于4个工作日完成调查、公示和上报。
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,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公示3日,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、单位核查、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,调查属实的,填写调查意见,完成调查、公示后,将信息及纸质资料上报初审单位(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)。
3.初审:初审单位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、信息录入和上报。
初审单位收到初审资料后,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要求,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。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,应书面告知受理单位;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填写初审意见,并将信息及审核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。
4.复审:复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示、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后将复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。
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,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后将相关信息上报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审。
接到反馈的联审信息后,区住房保障部门8个工作日内结合联审结果信息,对初审意见、本级公示有异议或联审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查落实。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告知初审单位;经复审符合条件的,填写复审意见并逐级返还申请人。
5.异议处置: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,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曲江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。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曲江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,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6.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,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职工,保障对象资格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审核,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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